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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
條例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聲環境質量而制訂。
1、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zui高限值。
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。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2、引用標準
GB/T146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
3、標準值
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:
等效聲級LAeq
dB類別
晝間 | 夜間 | |
0 | 50 | 40 |
1 | 55 | 45 |
2 | 60 | 50 |
3 | 65 | 55 |
4 | 70 | 55 |
4、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
4.1 0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、別墅區、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,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dB執行。
4.2 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。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。
4.3 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區。
4.4 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。
4.5 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,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。穿越城區的鐵路主、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(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)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。
5、夜間突發噪聲
夜間突發的噪聲,其zui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。
6、區域及時間的劃定
6.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
6.2 本標準晝間、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。
7、監測方法
按GB/T 14623執行。
附加說明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、郭秀蘭、孫家麒、陳光華、趙仁興。
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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